二:易胜传媒的影视制作和茉莉花公司的游戏制作采取对等投资原则,即茉莉花出多少钱做游戏,易胜传媒就出多少钱做影视,但是单部影视下不低于五千万,上不高于一个亿。
三:阶梯性分成条款,共分五个量级,每五亿为一个量级,百分之五的游戏收益,最高百分之三十封顶。同时易胜传媒除了本部系列外,还必须在其他相关影视中,至少五部投资不低于五千万的院线内,制作关于该游戏的广告以及相关植入。同时茉莉花和飞腾公司拥有百分之一到五的影视票房分成,具体看量级,对等反比。就是说你要是票房突破二十五亿达到最高上限,我就能拿百分之一,要是总票房收入没到五亿,我就拿百分之五。同时设定游戏基准,净收入不可低于一个亿才启动票房分成条款。别到时候我电影火了,你游戏还烂了,我不能白送钱给你啊。
虽然飞腾公司因此减少了游戏分成,但他们也省掉了大部分的宣传费用,当然不可能全省,而且这百分之三十也不是全他们出,而是和茉莉花公司共同承担,所以他们内部还需要有协议,这就是他们自己的事了。
四:易胜传媒制作的一些宣传片,尤其是特效部分,可以由茉莉花公司无偿使用放在自己的游戏中,说白了,就是节省他们的开发成本,一鱼两吃。
五:对应系列的版权共属三方,影视方面必须三方共同同意才能进行下一阶段开发,游戏方面则不需要易胜传媒许可。易胜传媒仅拥有游戏主体分成权,不包括其他任何周边。但是非游戏内容的影视周边,归属易胜传媒。
也就是说,如果易胜传媒在同系列影视中创造了某个人物或道具,而该道具在游戏中本来是没有的,那么对应版权就归属易胜传媒,凡是游戏里存在的,就归属茉莉花和飞腾。
这种事其实很容易扯皮,因为存在模糊界限。比如游戏里有个蚀光武器系列,然后我做一把全新武器在电影里,属于这个蚀光系列的,但游戏里本身又没有这把武器,那你说它到底属于哪一方的版权?
但这种事难免,只能一方面尽量细节补充,另一方就看各方大度,期盼这类事不会存在大利益。
对于明确非游戏内容的版权道具与人物,茉莉花和飞腾公司在宣传中有权自由使用,但不可授权生产,不可在游戏中擅自出现,除非三方重新约定,达成谅解同意。
华国目前国内周边尤其是手办销量呈上涨趋势,但总体表现依然一般,估计还得有些年才能进入高速上升期,所以李闲云他们暂时都不在意这块儿。
但如果真有这样的玩具一下卖出十个亿,那就可以准备打官司了。
最后就是所有影片内使用的相关艺人都有义务为游戏做宣传,这也是最容易引发纷争的问题。
李闲云现在是主演不用大咖,客串狂用大咖,只用其名不用其实。
我要是拉了十个大咖过来客串,还都得给你们免费打广告了?那你们不得美死?就算我是老板,这么用艺人,他们也得造反啊。
但李闲云最终还真同意了!
他提出了一个对等条件:即游戏本身的收入增长率。
在影片上映后,游戏也要有对应的表现。别我这里大卖了,你那边游戏拉垮了,我百分之三十都挣不到几个钱。
非大咖的主演们可以免费宣传,直接做代言人,你们给个名义上的高价码就行了,实际意思意思就好,反正我是不用大咖的。
而你们的游戏每达到一个台阶,我就找个大咖给你,但只是形象使用权,人家活儿可不跑,说白了就是给你游戏里贴个图。
你要是游戏做得够好卖得够多,我帮你建模弄个大咖模板的np都可以。
王帅表示我不信。
信不信,合同在这儿!
事情就这么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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