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但在我看来,‘土地财政’的本质,就是将土地收益用于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差异,仅仅是提供的公共产品种类不同。除此之外,没有本质差异。
当然,‘土地财政’的本质是融资而非收益。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公共服务的任何改进,都要先以不动产升值的方式转移给土地所有者。政府需要通过税收体系,才能将这些外溢的收益收回。税收财政的效率几乎完全依赖于与纳税人的博弈。制度损耗带来的利益漏失极高。而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公共服务的任何改进,都会外溢到国有土地上。政府无须经由曲折的税收,就可以直接从土地升值中收回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
你们应该知道,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财政’与泰国政府的‘土地财政’不完全相同。这还不仅是因为‘初始地权’的获得不同;还因为美国早期土地所有者是联邦政府,所出售的土地并非附带公共服务的城市土地,因而也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直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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