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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中西冲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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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的婚姻法实行的还是家父权。”

    “家父权”即“父权”,在古罗马帝国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认的私法上的唯一主体,虽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权的附属者,不拥有个人财产和法律诉讼权。

    虽然作为自由人的家子们一旦成年,就拥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够担任国家的最高职务,比如执政官、监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达适婚期的家子家女们若要缔结合法婚姻,仍需要征得家父的同意。

    随着罗马家庭财产的多元性,家父权受到了冲击,最终崩溃。这其中,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和冲击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基督教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子、家女和家父同为上帝的选民,不应受到贬低。所以,基督教认为,在罗马家庭中不具有个人财产权的家子家女能够取得财产,因为尊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旨,由此来讲,家子、家女在私法上拥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成立的。

    “这真是不可思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女方当事人出庭!”罗马教徒廷的枢机主教以夸张的语气挥舞着胳膊道,“法官在当事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对她的婚姻做出了判决——据说宋帝国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可是在你们的婚姻法律上,还是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

    拜占庭帝国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法学者都点头或是哄笑起来。

    西方人向来不懂中国人的含蓄,说起批评的话来那是一点都不带拐弯抹角的。

    大宋的法学者便解释“婚姻是结两姓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继承宗祧的观念背离。

    中西方的观念在这里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作者有话要说:备注:

    几个称呼:

    1、古代外国对中国的称呼

    1)欧洲国家称中国为“塞里斯”,源自古希腊语的seres(赛里斯),意为“丝国”(古中国的丝绸太出名),ser是汉语“丝”的读音。基督教的《旧约·以赛亚书》说道:“这些从sinim来。”sinim就是“中国”,有些译文译作“秦国”,认为是对秦朝的称呼,这是不正确的。

    2)sin,隋尼,这是穆斯林国家对中国的称呼——阿拉伯语的音译。有人认为是对隋朝的称呼,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伊斯兰教产生的时期隋朝已经被唐朝取代了。

    3、基督教:是从基督徒而来。

    基督徒的希腊文意思是“基督的人”。这名称出自圣经,在新约圣经里出现过三次——安提阿耶稣基督的追随者被首次称为“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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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居然也是和谐词,真是无语了。

    
无色无味春药    同城交友约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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