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手段维护权益,其中,公法着眼于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的是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譬如,禁止杀人的规范不是为了保护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一般的生命。私法则是着眼于对个体的损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卫希颜认为,一个国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着对人权的保护越完善,而这取决于人权意识,用儒家的话讲,就是民为本。
名可秀在交流会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国学论刊》和《稷下学报》上,在这篇《论儒家之礼法》的文章中,她写道:“……仁,不是来自于上位者的仁慈,它的根基是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个体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仁的核心本质。……法家之法,只是重视统治秩序的维护,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利的维护,此为片面的法,故而容易走向暴刑之路,这正是因为没有‘仁’这个核心啊。……是故,民法为仁本之法。”
卫希颜联系她那个时空中欧美的人权意识,认为其源头就是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重视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不被损害的私法必然催生出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人权意识,从最初的财产权延伸到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等等。
与之相反,东方国家受华夏法系影响的比较大,都是重公法轻私法,所以如韩国、日本这些历史上属于华夏法系的国家,都是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
举个很现实又普遍的例子,城市道路建设要拆民房,中国的“钉子户”就算再强悍,最终也得向公共利益让步,但是在欧美国家,遇上这种“钉子户”坚决不拆房,往往是公共利益让步——绕道修路。这就是因为东西方法系“重公重私”的不同,而造成的对“法益”倾向的不同。
不过,人权意识固然应该培槙,但发展到“个人权益至上”也不是一件好事。无论过左还是过右,都不符合儒家的中道思想。卫希颜是真心觉得儒家的中庸思想是个好思想。
当然,卫希颜的这些感想都是很零散的,来自于“陪读”中的触发性思绪,读到哪想到哪,而这些想法对名可秀起到了触发作用,她对法学体系的思考当然比卫希颜深刻得多,有时候只需要一个关键词,就能打开一扇大门,从这个层面来讲,卫希颜起到了钥匙的作用。名可秀觉得让她“陪读”果然是英明的决定,至于被迫学习的卫希颜就是无可奈何又乐在其中了。
大会进行到第十天时,阐述伊斯兰教法。
负责阐述伊斯兰教法的法学者有三位,分别来自三个哈里发体系的穆斯林王朝,一是“黑衣大食”阿拔斯王朝,二是“绿衣大食”法蒂玛王朝,三是“白衣大食”穆瓦希德王朝--统治伊比利亚半岛南部(今西班牙南部)和北非的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
这三个王朝都认为自己是正统,代表了伊斯兰教,于是大会采用分别阐述的方式解决了争端。当然,三个王朝的法学者对教法的阐述必然各有重点,至于怎么分就是他们的事了,协商过程肯定不美好,但是交流会不会同意三个王朝的学者对教法做重复阐述,还是要讲时间进程的。
名可秀在会后与宋周学者讨论伊斯兰教法的可取之处,大宋召开交流会的目的不是为了批评泰西的法学,而是汲取有益的养料。儒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伊斯兰教规定的道德和生活规范有值得借鉴之处。
譬如,《古兰经》讲:“饮酒、赌博,只是一种秽行,故当远离。……”在这里,《古兰经》把饮酒当成不赦之罪,禁酒的理由是为了预防麻醉,预防丧失理智,预防犯罪,预防沉湎酒色,预防道德沦丧,预防危害健康,等等。
类似这样的教法规范还有很多。所以,穆斯林在生活上几乎都是严谨的,很少有恶习。儒家学者们觉得这些生活规范虽然过于刻板,但是对于规范道德和健康养生是有一定意义的。
卫希颜觉得伊斯兰教对性的态度很值得国人借鉴。
在春秋战国以前,那时候的中国人对于性是坦荡而顺乎自然的,男女有情有意便可野合,孔子便是母亲野合而孕。而至儒家成为统治思想后,在性上面就扭扭捏捏了,仿佛一谈性就是与淫有关,所以儒家对于性是“讳谈”。这就与道家不同了,道家提倡以自然的态度对待性,许多道家的代表人物都提倡房事养生,将性视为阴阳调和之术。这就是儒道思想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