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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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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检察官达成协议,最终只判了一年……

    另一个就是迈克尔·杰克逊,因为地方检察官疯狂撕咬的原因,性浸案纠缠多年不死不休。

    ……

    我兔公检法都是司法机关,但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

    没有公检法合作一说,法院是绝对中立,不与任何机构合作,当然理论上是这样的,不过海洋法系发展多年,对这方面有种种限制,已经是很公平了,毕竟判断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

    另外说说检察官和美国警方。

    在美国,十分注重人权,警察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侦查。

    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

    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

    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比较有法律上的弹性,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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