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航注意到梦诗的眸光,然后不动声色对她一颔首,继续对法官说道:“第三份材料为被告对我方时不时的微信恐吓、威胁信息的截屏照片;
第四份材料是2019年12月24日晚上我方与被告入住酒店拍摄到的酒店监控照片,以及2019年12月25日上午我方在酒店走廊监控下拍摄到的伤情照片;
第五份材料是2019年12月25日我方在医院的伤势鉴定证明;
第六份材料是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对我方施暴的监控照片;
第七份材料是2020年1月20日警方对2020年1月19日晚发生的施暴案件开具的案情说明书以及对被告出具的拘留五日处罚书;
第八份材料是2020年1月19日我方伤势鉴定证明以及入院单等证明;
第九份材料是2020年3月31日我方对2020年1月19日受伤后遗淤血的微创手术证明;
第十份材是2020年4月23日权威心理师对我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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