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霞也就是感慨了一下子,很快就将这件事抛到脑后了。
因为杨红霞现在很忙,忙得不可开交,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关注连小雨的事情。而且,既然她选择了通过盲投,将自己的简历投到这里,并且经过了正规的笔试面试,走到最后一关。
杨红霞觉得自己还是需要公平对待的,至少在最后一轮面试的时候,给连小雨一个和其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等到连小雨最后真的竞争上岗了,才是杨红霞该担心的时候。
毕竟,连小雨“坑王”的外号,到现在还时不时的出现在《向往的院子》的弹幕里。
现在,先开会吧!
跟魔都映画这边的争议,都属于是正常合作范围内的,对合同条款的一些拉锯,这种事情除了费时间费精力,解决难度并不大,因为最终总会找到一个双方都觉得比较合适的平衡点。
但是在面试新艺人方面,杨红霞就明显没有了那种逐字逐句抠细节的耐心了。
一则是,现在想要进入娱乐圈的新人,已经不像是当年那样,要完全依靠经纪公司,来为艺人开拓市场了。
相反,很多新人自身都是有自带一些资源,或者是流量,才会开始尝试进入这个圈子。
那些什么都没有,只凭自己个人条件,只凭一腔孤勇就一头莽进来的,不是没有,是非常少。
二则是,现在的经纪公司和经纪合约,比十几年前更加的灵活,也更加的多样化了。
随着艺人工作室的大量兴起,新式的娱乐、经纪公司也紧跟其后,进行了自我改革和整合,能够更加灵活的为艺人提供服务。
跟大众想象当中不一样的是,实际的经纪合同并非单一类型,并非是艺人的所有活动、资源都是由一家经纪公司掌控。
它也可能根据经纪公司代理经纪事务的范围,而被通俗划分为:全约,或影视约、唱片约、商务约、经纪约等。
也可以根据经纪活动是否由一家,或几家经纪公司同时代理而划分为:独立约和分享约。
实践中,可以根据艺人与经纪公司约定的代理经纪范围,而拟定不同名称的经纪合同,比如艺人将其演艺业务的所有经纪事务都委托给唯一一家经纪公司处理,则一般可称为《独家演艺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如仅将其影视表演方面的经纪事务委托给一家经纪公司处理,则一般可称为《影视表演推广发展合同》。
比如说,某艺人可以把经纪约签在a公司名下,影视约签给b公司,商务约签给c公司。
这种合作模式既能分担风险,又能资源共享,同时还能够减小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制约,给予艺人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能帮助艺人更好的成长。
经纪公司本身也能够专注于自己更加擅长的领域,而不会因为自己在不擅长的领域里的缺失,影响到艺人的发展。
这种模式,跟林泛与杨红霞之间的合作关系很像,但是又有细节上的差异。
可是杨红霞这一次要为公司面试的艺人,明显不是这种模式的,而是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