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其原因在于:明朝皇权空前强大,巡按御史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官员制约着巡抚的职权,而各省镇守、三司也不是巡抚的法定属吏。自永乐年间全国十三省设立镇守总兵,宣德以降各地设镇守太监,镇守总兵和镇守太监制约着巡抚。不仅如此,朝廷对巡抚的推举、考核、黜陟、改调、纠劾等控制很严,内阁、兵部、吏部都能指令巡抚。因此,明代的巡抚身为封疆大臣,但只能紧紧依附于中央政权,充当中央和省级政权之间的中介。
明代省级政权由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组成三司分掌行政、司法和军事。布政使司俗称藩台或方伯,为一省行政长官。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其下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司狱司、仓库使、杂造局、宝泉司、织染局、军器局等部门。
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视正五品,均无定员。其下有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等属吏。按察使掌一省之司法,并负责整觞吏治政风,大事与布、都二司会商,报呈抚按,听命于刑部、都察院。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巡各道,举凡有关兵备、提学、抚民、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均可过问。都指挥使司是一省的军事长官,“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命于兵部。”(《明经世文编。 守令定例疏》)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官品高于布、按二使,凡有三司联名公文,序衔均在二司之上。
府是省以下的行政单位,直隶于布政使司。南京应天府和北京顺天府,直隶于朝廷。各省所属之府自明初改元代的路时即设置。宣德三年(公元 1428年),废除交趾布政司后,全国共有一百五十九府。知府僚佐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均无定员。推官一人,正七品。知府属吏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各一人。府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知府掌一府之政,举凡狱讼、赋役、教化、考察属吏、仓库、河防诸事,都由知府负责。县是明代的第三级行政区划。明初分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
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已并为正七品。”(《明史。职官志》)全国共有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知县掌一县的刑名钱谷等事,狱讼、治安、征收赋税等均须亲自过问。下设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还有典史一人。县丞称职者可以升任知县,县丞以下属吏非经特许不得升任知县。
里甲是明代的基层行政单位,以自然村为单位,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十甲,每甲十户。每里推举丁粮多者十人为里长,每人轮流担任一年,十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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