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各部门负责人都由教皇授予决策和执行的权力,但教皇保留最后决策权。
二、国务院,以教廷国务卿为首,负责领导教廷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教皇管理全世界教会事务。国务卿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合作,处理外交事务。国务卿下设两个小组,一组专门负责为教皇准备和撰写文件,另一组保管教皇的印章。
三、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相当于外交部,负责与各国政府建立关系,以及管理教廷驻外使节等事项。
四、枢机院,由枢机主教(亦称红衣主教)组成,原定70名,1976年扩大为13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又任命了30名枢机主教,现在共有167名成员。在各大洲均有代表。枢机院设有院长、副院长、总务和秘书各一名,加上教廷和地方教会中资深的神职人员若干名。由教皇直接领导,协助教会的行政工作,或做教皇的代表和使节,处理教会事务。
五、三个法院,最高法院―负责监督所有教会的法院,以维护公正的审判。各地教会法院每年向最高法院汇报一次。案件中的有关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时,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有权责令教区法庭重新审理,或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如果对教会的行政制度有意见,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教廷的最高法院也是梵蒂冈国的最高法院。圣轮法院―同最高法院一样,也是一个上诉法院。它负责审理对违反教会法规的行政处罚所进行的上诉,也处理各圣部之间的争端。教徒认为教区法庭的判决不公正时,也可向圣轮法院提出上诉。但该法院通常所处理的都是婚姻纠纷的案件。教区法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向圣轮法院咨询。圣赦院―不是一个公开的法庭。主要处理与良心有关的问题,如给予申请人宽免、恩准等。
六、两个会议,大公会议和世界主教代表会议均由教皇直接领导和主持。前者公元初即已形成,迄今召开了21次;后者1965年成立,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主要讨论有关天主教的信仰问题。
七、九个圣部,信仰理论部(信理部)―其前身为著名的宗教裁判所,1967年保罗六世将之改为此名。负责维护信仰与教义,查禁和制裁任何违反信仰原则及教义教规的言论和刊物。
主教部―负责各地教区的设立。接受并研究各教区的报告。监督各地的主教会议,同时负责监督“拉丁美洲委员会”和“移民与观光委员会”。
东方教会部―负责处理有关东方教会内的人事和纪律问题,并与“基督徒合一秘书处”和“非基督徒秘书处”一起,谋求改进同东方教会和其它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的关系。圣事礼仪部―负责推行有关圣事的规定,处理东西方教会的礼仪。神职人员部(圣职部)―研究和处理各教区的神职人员的培训和生活等问题。修会与世俗修院部―这是两个部门,前者负责处理修会团体的成立或解散,监督修会团体的会规、纪律等;后者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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