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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专利(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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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案例都有力的支撑着这一点,而如果真正到了司法裁决这一步,把FRAND原则转化为利益第三人合同,需要考量的就是双方都应该履行的善意谈判义务。”

    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霍伊斯说到这里停顿了一会,示意自己这段话很重要。

    欧美法院通常是把FRAND原则认定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实施者可请求专利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原则”是实质性的“合同”,是有合同效力的。

    只要易科,或者,只要任何人愿意支付合理的技术许可费来使用专利,法院就会默认这个费用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会对相关的禁令进行限制。

    就是说,只要易科愿意磋商,愿意交钱,高通的禁令限制就不会受到太多的支持。

    而易科与方卓所展现出来的态度显然是愿意磋商,是在积极的履行善意谈判义务,如果彼此磋商不成,裁决会综合衡量的给出最终定价。

    雅各布明白了霍伊斯的意思,这边刚开始有苗头有可能,那边已经在考虑最终裁决的因素了。

    或者说,方总表现出来的善意只是假象,他只积极不缴费,只善意不停手,就是奔着最后的裁决去。

    这种角度的考虑会不会更符合自己对方总的了解?

    雅各布在心里给了一个肯定的答案,FRAND原则下的“合理许可费”不是一个厘定的数字,而是一个可谈的区间,彼此都保持“善意”,但认知不同,也一样是闹到最终裁决。

    另外,还比较糟心的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业界惯例是先使用后付费,一旦和易科闹翻,这笔不菲的专利费不知道会拖到什么时候才能裁决。

    雅各布思考片刻,说道:“如果我们起诉易科,一个方向就是要证明易科在试图做专利反向劫持。”

    专利反向劫持,就是是指易科这样的公司有策略性的利用FRAND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意图达到尽量少支付、拖延支付甚至不支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目的。

    这方面的案例实际上比较少,因为,拥有专利的的一方往往比较强势,但如今……易科实际并不弱势,它就是在有策略的搞事。

    霍伊斯点了点头,心中衡量着是否存在把易科树立成“专利反向劫持”典型的可能性。

    正因为这种案例较少,或许更能增加可行性。

    “雅各布,霍伊斯,实际上,我们这边和欧洲的FRAND原则对易科现在表现出来的行为比较有利,但华夏那边理论上反而对我们有利。”高级副总裁黛西指出了一个利好。

    霍伊斯立即赞同道:“确实,按照华夏法律,标准必要专利属于我们专利权人的私有财产,易科未经许可的实施专利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这是不同国度对于FRAND原则的不同解读。

    雅各布幽幽的看着这两个人,点头道:“是,黛西,你的措辞很严谨,我们确实在华夏拥有‘理论上’的有利。”

    黛西和霍伊斯都闭嘴了。

    “我们今年在华夏的营收可能会超过43%,华夏市场对我们很重要。”另一位执行董事沃伦提醒东方市场的重要性,“并且,这个比例在今后可能还会增长。”

    雅各布皱眉道:“你的意思是……我们要积极的与易科达成授权?”

    “不,我的意思是,越是重要,我们越是要尽量扞卫我们的地位。”沃伦严肃的说道,“华夏那边有句话,以打促和,高通直接与易科达成专利授权,降低费用,让出市场份额,有这样一个手机厂商出现,其它厂商会怎么想?”

    他继续说道:“越是这样的时候,我们越是要坚决的提起专利诉讼。”

    向来负责这一块的霍伊斯听到这样的施压,反而立即反对道:“不,沃伦,你这样的处理就是非善意的,对于最后的裁决十分不利,哪怕要提起诉讼,那也要等我们多轮磋商谈崩之后再提。”

    沃伦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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