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一个县就派人奔袭千里之外捉拿犯人,那么就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很明显,这种情况下知会当地官府来缉拿就合适得多。
其次,前往异地去执法的捕快人生地不熟,到异地后很难展开,迅速有效地拿下罪犯。
第三,异地执法的过程中通常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与当地官府之间发生矛盾的事情屡见不鲜。
第四,如果对异地执法不作控制,州县必须要增加大量的捕快衙役,从而导致机构臃肿。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弊端。
试想,如果都是异地执法,就有可能在某个区域同一时间出现多名来自其他地方的捕快,这就给当地百姓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况且本朝并不是完全禁止异地执法,而是要有这么个流程的原因。
当然,这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有一定弹性和空间的。类似尉迟将军说的那种情况,本县捕快已经有了很明确的歹徒信息,乃至于已经衔尾,短距离短时间之内将不法之徒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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