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理论。所谓“理性犯罪”,意为罪犯从事犯罪活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一个正常的人从事犯罪活动,总是有一定的目的。因此,他必定要考虑其行为的成本、收益。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追求一定的犯罪收益,付出一定的犯罪成本,不过犯罪成本要小于犯罪收益。也就是说,当人们从事犯罪活动的收益超过他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时,他就会选择从事犯罪活动,这就是理性犯罪。
加里・贝克尔,作为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以研究微观经济理论而著称。他运用微观经济分析方法构建理论体系,坚持用经济人假设逻辑一贯地解析全部人类经济行为。1992年,他因“把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推广到包括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如现实生活中有企业家所犯的“操纵证券罪”,根据效用函数的原理,比如集中资金控制流通股这样操纵证券,量刑是有期4年,而在这次操纵中可以得到的资金:回报是2亿,就是说每坐一年牢可以得到5000万,而在市场上过着犯人都不如的生活也未必能每年挣100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分子都会采取理性犯罪。
有一个从贫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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