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一百零二章 农村改革(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成很大影响。赵旉为其想了两种出路,第一种是搞合作化,主要适用于连片的平地,作物以粮食和油料桑麻等重要经济作物为主,收成的一半必须以固定价格由王府统一收购,这样做一是为了降低物价波动对农民的伤害,二是保证王府手中粮食等战略物资的库存。

    第二种出路也一样是集体化,但在经营上却是由农民完全自主,主要适用于地形复杂的破碎地块,作物种类不受限制,王府也不予以包销承诺。这种模式自由度高,特别适合水果蔬菜等副食的生产,集体的主要作用则是在农闲时组织大家干些挖掘或整修渠道之类改造地形的小工程,这是单靠一家一户无法办到的,另外畜力和机械也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其实第二种模式非常类似于赵旉记忆中的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承包的最大好处是降低了管理难度,而在生产效率上是无法与集约化经营抗衡的(看现在小岗村的情况就知道了),尤其是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方面就更是如此。而且中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度,其间更有明朝后期持续一百来年灾害连绵不绝的艰难时期,而单家独户在这方面的劣势就更加明显。

    不过有一些农产品市场较小而且波动很大,不适于进行大规模生产,比如特种养殖之类的,那么也可以让一些脑子活、眼光准的聪明人自己试着闯一闯。也正是出于这一想法,赵旉还特别要求淮南日报上面留出部分版面,专门谈论特种农业技术与需求方面的问题。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赵旉都尽量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在充分利用所有土地的前提下,让更多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其他行业。因为虽然农村是国家稳固的根基,但只有城市,才是进步的动力。

    不过比起种自己的地,当农场的雇工虽然收入更高,却因为随时可能遭到解雇,明显缺乏安全感,而工商企业(哪怕只是手工作坊和小商铺)的效益就更不可能有种地来得稳定。为了缓解新工人的不安,赵旉选择了与他们签订长期合同的做法,只要他们完成上面下达的指标,而且没有严重违纪的现象,王府便不能单方面解雇他们。这一做法因为较为符合宋代的传统,而很快在那些私人的农场和工商实体中得到了大面积推广。

    而赵旉也通过严查重罚违反合同的行为,向百姓灌输了“契约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尽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