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呢,他又解释说,根据府志记载,当年朝廷发现歙县亏欠夏麦九千七百石,责成他们补交夏税生丝,一共八千七百八十匹给南京承运库。所以这件事究其根源,本就是歙县自己的错误所导致,跟其他县没有半文钱关系。
然后他又说,这笔税款,交了一百七十多年,从来没人抗议过。一直到嘉靖十四年,两个歙县刁民程鹏、王相去告刁状,当时的徽州知府冯世雍主持过一次调查,甚至还去巡院查过版籍,结论是“人丁丝绢”就该歙县单独交。于是此后三十多年,风平浪静,大家相安无事。谁知道如今又冒出一个讼棍帅嘉谟,无视上级领导的英明决断,偏要兴风作浪。
高务实当年大学主修法律,所以他看到这里的时候,第一反应是:如果大明执行的是判例法,那么这个案子的确就可以按照前徽州知府冯世雍当年的判决定案了,帅嘉谟再如何舌绽莲花也是百搭。
但问题在于,中国历朝历代虽然根源上来讲是个人治社会,但如果要从法学角度来看,其执行的却始终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就是后世英美所执行的法系,法官可以根据以前的法官对相同或相似案例的判罚来断案。
而成文法,又叫大陆法系、中华法系等,如法国、中国就是其中代表,特点是不管什么案件,作为法官,都必须按照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去抠条目,去一一对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以前的案例跟你手头的案件是没有关系的,你只能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来对应判案。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距大明隆庆四年,已经两千多年了。
所以,杨教谕这篇文章虽然好,但高务实认为从道理上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高务实之前和高拱已经细谈过此事,他记得当时帅嘉谟已经算得很清楚了。按照隆庆年间的折率,八千七百八十匹生丝,换算成麦子是两万零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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